东海县法官不顾事实枉法裁决损害当事人利益遭投诉

——来自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牛山村的投诉报道

导读:二十多年村建房屋出售外地人,几年后当地村民韦方来购买入住,买卖合同约定卖房者协助办理该房产权证,实际办理中售房人不予配合,村民韦方来将售房人诉至东海法院却被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案由是审理中颠覆韦方来迁入与迁出该村的时间,其户籍迁入该村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方便,不能享有该村村民的平等待遇。该裁定观点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顾事实枉法裁决,户籍迁入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是审理案件法官定性玩弄的游戏。韦方来说。

记者采访时发现,韦方来购买的房屋是1996年11月经东海县牛山镇镇村规划土地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定,该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建设单位:赵琨;建设项目名称:牛山镇开发区;建设位置:牛山镇;建设规模:353.5平方。

2005年12月该产权人赵琨将此房屋出售于本镇村民韦方来并约定协助购房人韦方来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内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十多年时间售房人赵琨未能按协议约定协助韦方来办理土地产权证,因此韦方来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赵琨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违约金。

2021年1月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徐海东路125-1牛山村村民韦方来对记者说:东海县人民法官周文违法枉判,不按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016)苏0727民初3299案,判决此案为无效合同。事实情况:韦方来出生于1977年9月29日,出生地灌云县陡沟乡曹赵村六组,1993年全家迁入东海县牛山镇英疃村二组468号,2005年在东海县牛山镇万花工业园区购买由牛山镇万花山开发区开发的房子,(由英疃村所建卖给赵琨)。该房屋,2011年3月7日韦方来从东海县牛山镇英疃村迁出,迁入的地位东海县牛山镇牛山村。现牛山镇徐海中路125-21号居住至今,购买房屋是双方找了律师鲍俊林,律师代理费200元。在平等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赵琨将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一切费用。产权人姓名为韦方来,总价为18.3万元,签订合同是付10万元人民币,余款在赵琨交付原有土地使用证是一次性付清,如果赵琨在一年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韦方来则在付4万元人民币,交款时赵琨将个人建房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全部付给韦方来,此合同履行完毕。

2010年赵琨看房屋涨价,开车到韦方来家堵住门,不让韦方来做生意。韦方来报警,赵琨称房子卖给韦方来,但房屋门前没卖给韦方来,后多次报警未果 。2010年赵琨又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未支持赵琨诉讼。之后赵琨多次上门无理取闹,韦方来也多次报警。2016年韦方来起诉至法院要求赵琨配合过户,东海县法官周文判决韦方来以2011年3月7日迁入英疃村,因不是同村村民,判定买卖合同无效。东海判决书所有档案中没有一条证据为韦方来2011年迁入英疃村。

韦方来认为:1、原购房人赵琨不是东海县牛山村村民,赵琨不应享有该村的宅基地。

2、该地产房屋是东海县人民政府搞招商引资开发房屋,公开对外销售的商品房。

3、该房屋是1996年建设上市销售的,韦方来本人户口当时是英疃户口,该房屋恰巧是英疃村出资所建,2011年之前韦方来购买英疃村房屋是属于本村村民,也是符合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的。

4、赵琨购买英疃村所建房屋是1996年6月21日。

5、韦方来2011年3月7日户口又从牛山镇英疃村迁出,迁入本镇牛山村(牛山镇徐海中路125-21号),也就是说:韦方来户籍登记不论是牛山村、英疃村都属于该乡镇村民,在该乡镇辖区内是享有宅基地建房及房屋买卖权的。

6、东海县民政局韦方来的结婚登记显示、派出所户籍证明、经管站档案材料;牛山土地站站长、牛山村、英疃村支书所有证据均证明韦方来所购买的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

7、东海县法院法官周文枉法办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另查韦方来2011年3月7日迁入牛山镇英疃村”,以不是同村村民判买卖合同无效。连云港市县两级法院审理说:韦方来为做生意方便2011年3月7日迁入牛山镇英疃村。韦方来对法官的这一说法感觉不是依法审案就像幼儿园小孩玩游戏一样。韦方来拿出公安部门户口簿证明自己1977年出生在灌云县,1993年迁入东海县牛山镇英疃村,2011年迁入牛山东海县徐海中路125-21号为牛山镇牛山村村民。对连云港市县两级法的民事裁决韦方来不予认可,现韦方来已重新取证将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依据《民法典》,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足以证明买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编辑:王生志)